公务员体检视力是几米读数,公务员体检视力多少度不合格

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务员体检视力是几米读数的知识,其中也会对公务员体检视力多少度不合格进行解释,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,别忘了关注本站,现在开始吧!
本文目录一览:
请问公务员考试的视力要求是怎样的?
1、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只有一条,参照的是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第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2、公务员录用体检对视力的通用标准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3、公务员体检视力要求:普通职位要求双眼矫正视力达到8,如果一只眼睛失明,则要求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达到9,人民警察等特殊职位,则要求裸眼视力达到8及以上。
公务员对视力要求
1、公务员体检视力普通职位要求双眼矫正视力达到8,如果一只眼睛失明,则要求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达到9,人民警察等特殊职位,则要求裸眼视力达到8及以上。
2、公务员录用体检对视力的通用标准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3、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第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双眼矫正视力是配戴眼镜或者是近视手术后的视力,须大于0.8,没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。
公务员体检的视力要求是多少?
普通公务员对视力的要求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公务员体检要求左右裸眼视力均在6以上的职位:公安、法律、法医等。公务员体检要求左右裸眼视力均在8以上的职位:公安系统、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。
其实,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只有一条,而且也不苛刻, 参照的是 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第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公务员录用体检对视力的通用标准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您好,中公教育(***://hn.offcn***/zg/skb***k/)很高兴为您解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视力有要求么?
其实,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只有一条,而且也不苛刻, 参照的是 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第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公务员录用体检对视力的通用标准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普通岗位视力要求: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(小数视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9(小数视力0.8),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考公务员对裸眼视力有什么要求
1、公务员体检裸眼视力要求双眼矫正视力要高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。根据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》: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2、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只有一条,参照的是《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第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3、公务员体检视力要求是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。根据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》的十九条: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4、公务员的视力要求跟职位有关系。公务员体检视力要求根据职位不同而改变,如果是考取公安、法医、法律等职位,公务员体检左右眼裸眼视力需在6以上,若考取公安系统、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,左右眼裸眼视力需在8以上。
5、而警察等特殊公务员职位,则须符合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要求“单侧裸眼视力低于8,不合格;(部分专业)单侧矫正视力低于0,不合格。
6、特殊职位—单眼裸眼视力要求8以上 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监狱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,以及外交、海关、海事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。
公务员体检视力是几米读数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,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,更多关于公务员体检视力多少度不合格、公务员体检视力是几米读数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。
[免责声明]本文来源于网络,不代表本站立场,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,请联系邮箱:83115484@qq.com,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,保证您的权利。转载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langlessons.com/post/19481.html